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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通用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8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旅行者。
假日出行涉及的保险种类主要有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安全意外险和旅游意外险等险种。一般而言,旅行中的损失通常在旅游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内。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旅游意外险条款主要有:根据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乙方在业务宣传手册、店堂公告及公开广告所刊载或规定的内容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为保证甲方的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其中,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指在旅游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从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求助一份有法律效力的自驾游协议
所有参与者对此次自驾游活动的参与都是完全自愿的,参与者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签名之时表示该约定生效到活动结束自动失效。 所有参加活动者签名确认,本协议在不与法律冲突情况下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由于活动为自由组合性质,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
本次自驾活动为大家自发共同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活动,每一成员身份平等,此次活动为结伴同行,无召集人和领导人。活动期间各参加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后果,凡参加者均被认为确知并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
北京市国内组团旅游合同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元人民币。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乙方确定甲方返回公司后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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